双肾下垂

患者经颅骨修复和高压氧治疗后植物人


事件经过

年12月15日中午患者因身体不舒服给同学打电话,同医院就诊,14:00医院急诊室,14:26使用肾上腺素和阿托品,5分钟后血压心率急剧上升达到/mmhg,随后请二线副主任会诊考虑“颅内动脉瘤破裂、蛛网膜下腔出血”。16:11头颅CT提示颅内出血。19:55麻醉,20:40开颅减压,出血达80-90m1。3年1月14日因伤口破裂再次手术,怀疑血管畸形,切除了血管和部分脑组织,术后病人持续昏迷。3年1月21医院进行颅骨修复和高压氧治疗。病人一直昏迷不醒,成植物生存状态。医院存在未及时进行头颅CT检查并做出正确诊断、错误用药加重病情、延误抢救和手术时间、术后监护和护理不当导致伤口裂开、第二次手术不当等等过错,造成患者脑组织损伤长期昏迷后果,给患者及其家属造成巨大伤害和打击。

医院观点

患者是先天性脑血管畸形破裂导致出血,虽然经过积极救治,但是患者现在状态是自身疾病导致,与医院没有任何关系。

司法鉴定

1.被鉴定人于年12月15日14时12分至院方急诊处就诊,就诊时查体昏迷、双瞳孔不等大、对光反射消失、四肢无自主活动,行头颅CT检查后院方根据被鉴定人的症状、体征及头颅CT检查结果初步诊断为脑出血(左枕叶)、硬膜下血肿(左额、颗、顶、枕)、脑疝,该诊断明确,被鉴定人具有手术指征,后院方为被鉴定人行开颅手术治疗,手术操作符合规范。被鉴定人术后行呼吸机辅助通气,年12月16日出现气管插管脱管,造成气管插管意外脱管的原因较多,现有病历资料未记载具体的原因。院方在被鉴定人出现气管插管脱管后立即予以简易呼吸器辅助通气,6分钟后即再次行气管插管,从理论角度上不会造成不可逆性的脑缺氧。年12月26日起家属要求停用所有药物治疗,拒绝行头CT检查进一步诊治,拒绝一切有创抢救措施,仅维持葡萄糖静点及鼻饲营养支持,病程记录中有家属签字确认。

2.院方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行为中存在以下过失:被鉴定人于年12月15日14时就诊时检查见其双瞳孔不等大(左:右=5:2),后考虑诊断为:颅内A瘤破裂、蛛网膜下腔出血等,临床对颅内血肿已出现一侧瞳孔散大的小脑幕切迹疝征象时,应力争在30分或最迟1小时以内将血肿清除或去骨瓣减压。院方认为被鉴定人入院时生命体征不稳定,但急诊病历材料中未记载具体数值,亦未早期行头颅CT检查。被鉴定人入院时即有明显的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且提示存在脑疝的可能,虽无影像学检查明确诊断,但院方应考虑可能需要手术治疗,术前常规工作在明确诊断后即可开始准备,院方于年12月15日16时52分完成头颅CT检查诊断,提示‘左侧枕叶高密度灶,左侧硬膜下条索状高密度灶,中线严重向右移位’,已存在明确的手术指征,至同日19时44分进入手术室行左额颞顶枕部大骨瓣减压+颅内血肿清除术手术,其间隔时间偏长。被鉴定人从至院方处就诊到进入手术室共历时4小时余,脑组织长时间受压可能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院方对被鉴定人的治疗存在一定的延误。

3.年2月6日起家属要求停用所有药物治疗,拒绝行头CT检查进一步诊治,拒绝一切有创抢救措施,仅维持葡萄糖静点及鼻饲营养支持,院方虽对家属进行了告知,但未就可能出现的严重后果对家属进行详尽的阐述,对家属的选择存在影响。

4.综上所述,院方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行为中存在一定的过失,该过失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存有因果关系。但是,被鉴定人本身系先天性血管畸形,血管破裂出血突发性强,出现脑出血后进而导致相应损害,故被鉴定人自身疾病为出现目前损害后果的基础。而院方在对被鉴定人治疗方面的延误导致被鉴定人的脑出血及伴发损害未及时得到处理,如能尽快进行手术解除脑内出血对脑组织的压迫,可能避免被鉴定人目前严重的损害后果。院方在被鉴定人家属要求停止进一步治疗时未就相关严重后果进行详细的书面告知,而此治疗中断期导致被鉴定人出现病情变化,对其目前损害结果也存在一定的影响。因此,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应为院方的医疗过失与被鉴定人的自身病情共同作用所致,其参与度系数值可为50%。

备注:本案例仅供患者交流、学习,不可断章取义盲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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