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肾下垂

双周学习顾永忠教授对因错判罪名导致的


年5月28日下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在院会议室举行了—学年春季学期第六期“双周学习”专题研修会。本次研修会由顾永忠教授和罗海敏副教授主讲,副院长李本森教授主持,我校终身教授、我院名誉院长陈光中先生以及我院肖建华教授、王万华教授、刘静坤教授、何锋研究馆员、倪润副教授、胡思博副教授及部分研究生参加了此次研修活动。

顾永忠教授以自己承办的一起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就“对因错判罪名导致的超期羁押应当给予国家赔偿”这一主题进行了讲解。《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顾永忠教授指出,从法律解释的层面分析,因错判罪名导致超期羁押是完全符合本条规定的。一方面,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无罪判决都是针对具体罪名,而非针对整个案件而言的,不能仅以整个案件有罪否认被告人的个别罪名无罪。在裁判文书上,“再审改判无罪”的表述不仅包括直接宣告无罪,还包括二审中的撤销原判决。在此情形下,被撤销的原判罪名仍然属于判决无罪。如果此种情形发生在再审程序中,应当属于“经再审改判无罪”。另一方面,我国对于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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