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肾下垂

张掖1人从彩钢工棚屋顶滑落,造成腰部及双


▍来源: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编辑:陈洋萍▍审核:成天凤

张某某与王某某

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01

1.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02

年,被告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计划搭建一座彩钢工棚。因被告王某某以前为被告某公司做过活,某公司遂找到王某某,让王某某找些人搭建彩钢工棚。于是王某某找到原告等五人开始搭建彩钢工棚。年9月15日14时40分许,在搭建彩钢工棚过程中,被告王某某用铲车将原告等人往彩钢工棚屋顶运送时,因未及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致使原告从倾斜的彩钢工棚屋顶滑落,造成原告腰部及双足受伤。受伤后,原告医院就诊。入院经X线、CT检查诊断为:1.创伤失血性休克;2.骨盆骨折;3.胸部闭合性损伤;4.腹部闭合性损伤;5.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6.腰1-3右侧横突骨折;7.右桡骨右端骨折;8.尺骨茎突骨折。共产生住院医疗费.78元、门诊费元,均由被告王某某支付。后因病情严重转入河西医院救治,住院行“腰3椎体骨折内固定右侧桡骨骨折内固定术”、“骨盆多发骨折耻骨联合分离复位内固定右胫骨骨折内固定术”。由此产生医疗费.88元,已由被告王某某支付。住院治疗55天后于年10月31日出院。出院诊断:右半骨盆多处骨折、耻骨联合分离、盆壁软组织挫伤、腰椎爆裂骨折L3、腰椎1-5横突骨折、右侧髋骨骨折、腰大肌挫伤、右肾包膜下血肿、右肾周挫伤、腹腔积液、胸腔积液、右腕COLLES骨折并尺骨茎突骨折、双肺下叶不张、右胫骨骨折、阴囊挫伤、左侧附睾囊肿、腰1椎体压缩骨折、胸12腰2、4椎体骨髓水肿、右侧第8肋骨骨折、腰椎退行性病变、腰椎间盘脱出、乙型病毒性肝炎,处理建议:门诊继续对症避免负重康复治疗、一年后需住院去除部分体内内固定器、三月后复诊后再制定下一步治疗方案。出院后,原告在河西医院复查时支出门诊检查费用元。在原告住院及出院康复期间,被告王某某支付原告生活费元。年7月2日,原告委托甘肃某司法医学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鉴定。甘肃某司法医学鉴定所于年7月15日作出甘某〔〕法临鉴字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的伤情分别系九级、九级、十级、十级、十级五项伤残;损伤治疗终结时限综合评定为8个月,误工损失日综合评定为8个月,伤后前3个月为1人完全护理依赖,后5个月为1人部分护理依赖;医疗终结时限期内,需加强营养;后续治疗费元,又丧失务工丧失日2个月,需1人完全护理依赖1个月,1人部分护理依赖1个月,需加强营养2个月。为此,原告提起诉讼并要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3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涉诉费用。

03

山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原告与被告王某某及被告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即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双方地位平等,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独立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一定报酬,本案中,被告王某某按照被告某公司的要求搭建彩钢工棚,被告某公司给付其报酬,被告王某某在本案中提供的不是劳务,而是搭建并交付彩钢工棚这一劳动成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故被告某公司与王某某之间形成承揽关系。被告王某某在承接了被告某公司彩钢工棚搭建工作后,雇请原告等人为其工作,并由被告王某某向原告等人支付工资,原告与被告王某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关于责任的承担及划分。第一,被告王某某作为彩钢工棚业务承揽人,在雇佣原告等人施工过程中,疏忽大意,违反操作规程,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指示并用铲车将原告等人运送到彩钢大棚屋顶施工,导致原告滑落,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和监管义务,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第二,被告某公司对于搭建面积为平方米的彩钢工棚应选任具有相应资质的主体进行,具有更强的风险防范能力。但其选任没有相关资质的自然人王某某对彩钢工棚进行搭建,被告某公司未对选任承揽人的相应资质及经营范围进行审查,某公司作为定作人,其对承揽事项的选任具有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王某某支付原告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74元;二、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76元;三、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预览时标签不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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